查看:339作者: 民商事律师团队 2018-12-04 15:49
很多人在立案中为没有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而苦恼,认为没有被告身份信息法院将不立案,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有明确的被告”最高院早有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二百零九条
·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时可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25日,法释〔2004〕17号)
·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在最高院法官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60页。
· 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的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并非客观、准确的住所,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在此情况下,当被告的住所并不明确,且法院查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
· 另外,在今后人民法院立案采取登记制的情况下,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属于立案之后的处理,因此,在立案阶段,无论原告与被告是否实质上具有某种法律关系,即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在此情况下则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之后的处理问题。
· 说明
·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规定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能够送达的被告的地址,不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因此,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2015年解释》规定,即使被告不能够适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只要原告能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对于保护原告的诉权明显是一种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第926页 观点编号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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